个体工商户一年或减少税收负担1.68亿元 昨日,记者从昆明市国税局获悉,11月1日起,我省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万元;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万元。届时,预计昆明九成以上个体工商户将受惠。 日前,云南省财政厅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,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,对增值税起征点、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。 其中,提高增值税起征点,即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到20000元;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;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(日)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(日)500元。 同时提高的还有营业税起征点,即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;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(日)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(日)营业额500元。 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方面,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(已经执行5%)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%征收。 据昆明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,截至2011年10月31日,昆明市国税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71929户,核定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户数为67930户,占比约为94%;核定销售额2万元以上的户数为3999户。按现有户籍和新的起征点测算,全市个体工商户每月将减少税收负担约1400万元,一年可达到1.68亿元。 根据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〉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,自2011年11月1日起,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全面上调。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~5000元上调为5000元~2万元;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~3000元上调为5000元~2万元;按次纳税的每次(日)销售额由150元~200元上调300元~500元。 同时,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: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,并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”(曹婕) 来源:云南网 |